【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2日,山东单县消费者胡某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小麦收割机。收割机只工作了3天便出现了输油泵供油困难、变速箱二档卡档、发动机供油不足,不能正常启动等质量问题。生产厂家三包维修人员对机器进行了多次维修,到7月21日消费者胡某投诉时,机器仍没有修好。消费者认为该收获机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机和赔偿损失。但销售商只同意继续维修,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愤然到单县农机投诉部门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单县农机投诉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销商取得联系,通报用户反映的事实和投诉要求。经销商认为,机器虽然多次出现故障,但他们都及时开展了三包维修服务,厂家愿意为该机更换新发动机和变速箱,延长三包服务期一年,并承诺明年派专人跟机维修服务,保证明年能正常使用,但不同意退机和赔偿。单县农机部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依照《农机三包规定》有关条款,经过多次沟通调解,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生产厂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新机,消费者不再坚持退机和赔偿损失要求。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仍然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
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用户6月12日购机,工作了3天便出现了输油泵供油困难、变速箱二档卡档、发动机供油不足,不能正常启动等质量问题,到7月21日,机器仍没有修好。也就是说,在三包有效期内,送修农机超过30个工作日仍然未修好,依据《农机三包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维修或换货。这种情况下,用户要求退机和赔偿损失要求是不合规的,而生产厂(销售者)坚持只维修不换货也是不合规的。换货既是双方愿望的折中方案也合乎规定。调解结果与此吻合,投诉双方表示满意。
本案中,从收割机及相关三包服务效果看,不符合《农机三包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退货条件,所以退货要求难以实现。农机用户在恰当的时机提出投诉,符合规定的换货条件,虽然没有退货,但至少有了新机器可用。此外,应注意更新三包凭证,顺延有效期。作为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应注意产品质量和维修工作质量控制,如果质量问题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修理解决,并保证正常使用,则面临换货和延长三包有效期的风险。换货后如果再发生相同质量问题,则面临退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