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进口事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自贸区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项目明细分配计划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2016年5月10日—17日共7天,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反映,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客观,并在反映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省商务厅联系电话:020-38819849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20-83170381
附件:2016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进口事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自贸区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项目明细分配计划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