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商务服字〔20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财政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省服务贸易发展,引导和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自主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根据《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4〕79号),现就2014年度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从事服务贸易相关商业活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资助范围
(一)技术贸易。
1.对2013年度企业技术出口以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2.对2013年度企业软件出口以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3.软件出口企业2013年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4.对软件检测服务平台的建设,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文化贸易。
1.对入选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2.对我省文化出口企业2013年度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产品国际认证、境外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3.对2013年度我省文化企业出口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三)中医药服务贸易。
1.对纳入国家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骨干企业(机构)建设名录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2.对我省中医药企业2013年度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产品国际认证、境外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四)国际资质认证。
支持软件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出口企业2013年度获取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以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扶持的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一个企业同时获得多个认证的只扶持一个。
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将视全省申报情况,在年度可用的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上述四项支持内容的具体标准和上限。
(五)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1.对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外服务贸易领域展览会、贸易推介活动的场地费、会务费、承办费以及因统一特装发生的特装费给予全额资助。
2.对省商务厅组织并委托承办的第二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第三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第十二届中国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的摊位费、因统一特装发生的特装费、承办费给予全额资助。
3.对省商务厅组织的服务贸易人才对接活动的承办费给予全额资助。
(六)开展服务贸易统计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公共服务项目。
对省商务厅组织或经其批准组织的服务贸易国内外市场开拓、调研、交流等服务贸易公共服务活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国家及省级各类贴息及资金奖励申报材料以及服务贸易各类认定评审等项目给予支持。由省商务厅编制预算,省财政厅核定后拨付。
以上各项目,已获省财政同类资金扶持的,不予重复资助。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凡申请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不同,企业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技术出口、软件出口贴息。
(1)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数据表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3)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4)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2.软件出口企业建立境外研发中心。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研发中心的商业登记证书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3)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软件检测服务平台建设。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平台的功能说明、与出口业务的关联以及部分出口客户名单);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家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平台相关文件(复印件);
(4)相关国际认证或国际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中文译本(复印件);
(5)检测服务合同(复印件);
(6)服务费用收入单据(复印件);
(7)检测服务对象和检测内容与进出口业务的关联证明资料(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文化贸易(第2、3项)
(1)相关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2)相关证书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3)缴费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5.中医药服务贸易(第2项)
(1)相关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2)相关证书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3)缴费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国际资质认证。
(1)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2)缴费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7.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的摊位费、特装费、承办费等。
(1)相关合同;
(2)发票凭证。
以上各项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8.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开展的贸易促进活动及项目评审等,应提供相关经费预算及费用凭证。
四、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申报,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逐级报送至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直接向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
(二)归口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的申报,由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通过平台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其他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通过平台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请。
(三)各地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含财政直管县)、生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于2014年8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和《2014年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的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报省商务厅(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处)和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逾期不予受理。
五、审核与拨付
(一)资金审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第三方中介机构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拟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
(二)资金拨付。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省商务厅在管理平台上公示。如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联合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后,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单位)。
六、监督和检查
(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三)省商务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况实施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本通知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