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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

来源:对外贸易发展处      发布时间:2012-05-16 00:00:00 

各市分团(除广州、深圳、汕头、珠海),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工作,特对现行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五章第十条补充说明如下:
  一、子公司可将其出口额、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授权给其相对控股的母公司用于参加广交会品牌评审。须提供加盖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母公司为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归各级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以国资委文件替代工商部门文件证明母子公司的关系。
  二、授权公司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本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写明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母公司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相关权益参加评审的,仍按《细则》第五章第十条执行,无需出具全资子公司的授权书。
  三、授权公司只能向其母公司进行授权,且只能授权一次,不得重复和拆分授权。相应授权产品海关税号如涉及不同展区,须在同一份授权书上分别列明,并分送相关商协会。授权后,授权公司不得再单独参加评审。
请各市分团立即与相关申报企业联系,通报有关规定,并将补充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于5月17日17:00前送达广东交易团(省外经贸厅发展处716房),过时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交易团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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