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 官方微信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广东省商务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19-04-08 10:49:32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责任处室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每次抽查比例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市场秩序与调节处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不低于5%

2

汽车销售管理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市场规划与建设处

汽车销售企业

参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按实际情况确定

3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贸易管理处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合规经营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不低于5%

4

拍卖监督检查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贸易管理处

拍卖企业

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不低于5%

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机构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对外贸易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1.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营场所和相对应资金情况。

2.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及注册信息变更情况。

4.招标代理行为。

实地检查

不低于10%

6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投标活动检查

对外贸易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1.招标方式;2.招标组织形式;3.招标委托合同;4.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实地检查

不少于5个或者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的1%(两者以高者为准)

投标:1.投标人资格;2.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3.投标文件包装、密封和送达情况;4.联合体组成情况;5.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6.有无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开标和评标:1.开标情况;2.开标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3.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4.评标专家选取情况;5.评标情况。

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1.评标结果公示;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3.确定中标人;4.中标结果公告;5.中标通知书;6.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7.招标、投标、评标情况依法上报及存档情况。

7

境外投资检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商务部牵头开展对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定期进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对外经济合作处

2014年10月6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后,备案或核准设立的境外企业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外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问卷发函、书面审核、必要时现场核查

不低于1%

8

对外承包工程检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对外经济合作处

2008年9月1日《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实施后,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备用金。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及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报送统计资料。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与业主签订合同后,是否及时向驻外使馆报告登记。

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问卷发函、书面审核、必要时现场核查

不低于1%

9

对外劳务合作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外经济合作处

2012年8月10日《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实施后,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劳务备用金;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3.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问卷发函、书面审核、必要时现场核查

不低于3%

10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外资处

通过备案方式设立或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不低于3%或以适当比例定向抽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