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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2024-07-15 分享到:

  一、背景和意义

  2009年我省启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服务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到2030年,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通共享、规范应用,人人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远程医疗覆盖省市县乡四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现人口健康信息规范管理和使用,满足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医疗的需求”。为了管好、用好居民健康档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明确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和“一人一档、业务协同”的工作原则,推动各级机构职责的落实和信息管理系统间的联通对接,促进居民诊疗信息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向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中归集,切实加强健康档案的务实应用。同时,《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中建档、更新、合并、迁移、使用、注销、终止和保存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居民健康档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居民个人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健康档案记录形式可分为纸质健康档案和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与纸质健康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遵循同一质控标准和管理规范,纸质健康档案应逐步过渡到电子健康档案。

  (二)居民健康档案有什么基本要求?

  居民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并与诊疗系统、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等逐步实现联通共享、业务协同。

  .一人一档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常住地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逐步提高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层级,居民在首次建档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区域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进行检索,避免重复建档。同一个居民患有多种疾病的,其随访服务记录表可以通过电子健康档案实现信息整合,避免重复询问和录入。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

  2.业务协同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健康管理数据与医疗信息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居民跨机构、跨地域就医行为的信息共享,应与医疗保障系统相衔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三)为什么要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健康状况的资料库,是陪伴居民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的健康资料。其记录了居民的个人生活方式、营养状况、体力活动状况、心理状态、体检情况等,特别是对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及以上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服务提供重要依据。管理好、利用好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对居民做好健康管理和跨区域、跨机构就医的信息互联互通提供便利,同时对政府了解、预防地方性疾病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

  (四)居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与公安、人口等信息系统对接,作为建档时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的来源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可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在居民接受常规诊疗服务时,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人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2.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服务时,收集居民相关健康信息,由专人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3.在居民签约家庭医生时,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团队对尚未建档的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4.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智慧健康驿站、健康管理APP等依据国家相关建档要求规范运行的信息化载体,引导居民实名认证后自助建档,由专人对接居民并完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5.在居民接受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诊疗服务时,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醒常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或相关信息记录自动归入电子健康档案。

  (五)居民健康档案由谁管理?

  一般情况下,居民健康档案由其常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负责管理。居民常住地发生变化时,经居民本人或监护人知情同意后,可以办理档案迁移手续。由于我省当前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还没实行全省联网,部分地区跨区县、地市变更居住地后可能无法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迁移,只能通过在原管档机构注销,再在新管档机构新建电子健康档案。今后,省域内电子健康档案跨区域迁移将通过推进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

  (六)如何保障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安全?

  据我省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网络与数据安全工作总体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主体责任方、网络与数据建设运维运营方、安全服务提供方、安全工作监审方等四方按职责对信息安全负责。所有涉及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均需通过公安部门组织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测评,建立防病毒、防入侵、防攻击、数据备份等相应机制,有效保证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安全。

  在居民健康档案使用过程中,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将依法得到保护。在居民进行档案查阅时,对提交的身份证明信息与电子健康卡数据库进行严格比对,确保被查阅的所有档案均获得本人或监护人授权。《规范》明确了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处理和应用活动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涉及大批量数据应用的,应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同时,除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授权的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监督、评价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居民健康档案。

  (七)如何处理居民健康档案中发现的问题?

  如果是基本信息错误,如发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血型等与实际不符,可向管档机构提供身份证、医疗机构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修改;既往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记录有误的也须提交相关服务记录单据等佐证材料申请修改。

  如果是个人基本信息未及时更新,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提出更新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APP、小程序等向居民个人或其监护人开放其电子健康档案,并在开放页设置“纠错”“申诉”等功能,以便居民参与更新、维护其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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