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的基础知识
预防接种工作是卫生事业成效最为显著、影响最为广泛的工作之一,也是各国预防控制传染病最主要的手段。通过预防接种,全球已经成功消灭了天花;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阻断了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野病毒传播;全球因白喉、百日咳、破伤风和麻疹导致的发病、致残与死亡也显著下降。
我国1978年开始实施计划免疫以来,通过普及儿童免疫,减少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等疾病发病和死亡。2000年,我国通过无脊灰的证实。2002年,将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2007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将甲型肝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等纳入国家免疫规划,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15种疾病。1988年、1990年、1996年我国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分别达到以省、以县、以乡单位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目前,以乡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了90%的目标。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能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麻疹、甲型肝炎、流行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等疫苗可预防传染病通过预防接种均降到历史较低水平。推广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后,小于5岁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从1992年的9.67%降至2014年的0.32%,因接种疫苗减少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3000多万人。
2.我国有关预防接种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为了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法律制度依据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接种单位的接种服务。
3.我国的疫苗如何分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目前第一类疫苗以儿童常规免疫疫苗为主,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等,此外还包括对重点人群接种的出血热疫苗和应急接种的炭疽疫苗、钩体疫苗。
4.接种疫苗安全吗?
预防接种的服务对象是健康人群,其安全性历来受到各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重视。疫苗在获得注册前都需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和临床研究,以确保其不对接种者造成危害。此外,疫苗在上市使用前都要执行严格的批签发制度。在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都有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要求,保证预防接种的安全性。
预防接种是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利用疫苗,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由合格的接种技术人员,给适宜的对象进行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达到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目的。
从表面上看,预防接种主要是对易感者接种疫苗,其实提高个体免疫水平的同时,必然会提高整个人群的免疫水平,有助于群体免疫屏障的形成。当疫苗接种率达到一定水平时,即使有传染源侵入,由于大部分易感者接种了疫苗,得到了免疫保护,人与人之间传播的机会大大减少,传染病的传播链已被阻断,传播的范围受到限制,减少了传染病扩散和蔓延的可能性。
5.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和其服务管理有哪些要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要求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为了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原卫生部颁布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了《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另外还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疫苗计划制定、出入库管理、冷链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需要,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并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考核。
6.为什么国家要下那么大的力气推进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的风险远远小于不开展预防接种而造成的传染病传播的风险。实施免疫规划前,我国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非常高。自实施免疫规划以来,通过接种疫苗,减少大量儿童因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等疾病发病,避免成千上万名儿童的死亡。
以脊髓灰质炎和麻疹发病为例,20世纪60年代初期,全国每年约报告20000—43000例脊髓灰质炎病例,实施计划免疫后,发病率逐年下降,自1994年10月以来,未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2000年,实现无脊灰的目标。1950—1965年,我国年平均麻疹发病率为590/10万,其中1959年发生全国范围内的麻疹大流行,发病率高达1433/10万,约950万例,并且每100例麻疹患者中有3人死亡,自1965年广泛使用疫苗以来,麻疹流行强度大为减弱。通过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和免疫规划工作,近几年麻疹发病率一直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7.乙肝防控工作成效显著体现在什么地方?
通过乙肝免疫预防策略的实施,新生儿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由1992年的不到40%上升至2014年的95%以上。2014年全国乙型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我国1~4岁儿童HBsAg携带率为0.32%,与1992年的9.67%相比下降了97%。通过实施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2012年5月,我国正式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的认证,实现了将5岁以下儿童慢性HBV感染率降至2%以下的目标。这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取得伟大成就,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树立了典范。据推算,我国自1992年以来通过预防接种减少了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约3000万人。
8.乙脑、流脑、百日咳和白喉等传染病控制情况如何?
随着乙脑疫苗的广泛应用和卫生条件改善等,乙脑发病率大幅下降,目前全国乙脑报告发病率降至0.1/10万以下的水平。流脑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后,发病率亦是逐年降低,2015年全国流脑报告发病率低于0.01/10万。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每年我国报告白喉病例上万例,自1978年实施计划免疫后,白喉发病率大幅度下降,目前我国已连续多年无白喉病例报告。在未使用疫苗前,百日咳是儿童常见疾病和死亡原因,我国20世纪50—70年代百日咳发病率均在100/10万以上,在1959和1963年出现的大流行中有近万名儿童死于百日咳,而近年来百日咳的发病率已降至1/10万以下。
9.什么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疫苗对于人体毕竟是异物,在诱导人体免疫系统产生对特定疾病的保护力的同时,由于疫苗的生物学特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健康状况、过敏性体质、免疫功能不全、精神因素等),有少数接种者会发生不良反应,其中绝大多数可自愈或仅需一般处理,如局部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症状,或有发热、乏力等症状。不会引起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预防接种仅有很少人出现异常反应,但发生率极低。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10.哪些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是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是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是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是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是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是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11.预防接种有哪些禁忌证?
目前,除接种狂犬疫苗外,接种其他任何疫苗都有禁忌症,通常的禁忌症有正在患有严重器官疾病,尤其是处于活动期的疾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正在发热;对疫苗成分过敏等,免疫缺陷儿童不能接种活疫苗。在有明确禁忌症的时候,确实不能接种疫苗,应待接种对象病好后再接种。
12.接种疫苗就能保证不发病吗?
疫苗均具有一定的保护率,但由于受种者个体的差异,少数人接种后不产生保护作用,仍有可能会发病。另外一种情况为偶合发病,如果接种疫苗时受种者恰好处在该疫苗所针对疾病的潜伏期,接种后疫苗还未产生保护作用仍会发病。
1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何补偿?
预防接种是一项公共卫生措施,在保护绝大多数人群健康的同时,极个别人承担了发生异常反应的风险。充分考虑到受种者的权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因异常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者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属于二类疫苗(自费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异常反应它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异常反应的发生是小概率事件;它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也不是实施差错造成,各方均无过错。通过预防接种建立免疫屏障,保护受种者同时,也保护了受种者周围人群。因此,对受种者予以一定经济补偿,不是赔偿。
14.预防接种前需要进行常规筛查?
每种疫苗的禁忌不尽相同,并有其特殊禁忌;接种时只能通过询问或简单体检判断一般禁忌,不可能对所有禁忌进行筛查,而且筛查费用昂贵;国际上不推荐接种前对所有禁忌进行常规筛查。
15.公众对疫苗安全疑虑会产生什么影响?
如果公众对疫苗和预防接种信心下降,将有可能导致儿童家长拒绝为儿童接种疫苗。不接种疫苗会使人群的接种率下降,人群免疫屏障降低,相应的传染病可能会发生暴发流行。
如2003年8月在尼日利亚,有人毫无根据地宣称,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OPV)不安全,而且会导致儿童成年后不育。这导致了尼日利亚北部两个州停止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其他州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者的比例也大大下降。后果是脊髓灰质炎在尼日利亚北部发生大暴发。这次大暴发最终导致尼日利亚成千上万的儿童发生瘫痪,并且导致该疾病向其他19个无脊髓灰质炎病例的国家传播,很多孩子不得不面对终生残疾的悲剧,这原本通过接种疫苗就能避免的。另外,如日本、英国等国家也曾发生过因预防接种不实信息散播导致抵制预防接种的情况,其后果就是造成免疫空白,人群免疫屏障有漏洞,引起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暴发。
16.儿童在预防接种前,家长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家长应带孩子到政府部门认定的合格预防接种门诊进行预防接种,在接种前应向接种人员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便工作人员判断是否可以接种。家长应特别注意孩子有无急性疾病、过敏体质、免疫功能不全、神经系统疾患等情形,并在接种人员的指导下配合预防接种。例如,在新生儿接种疫苗前,家长需配合接种人员,做好对新生儿健康状况的问诊和一般健康检查,提供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包括出生时是否足月顺产、出生体重多少,新生儿出生评分情况,有无先天性出生缺陷,是否现患某种疾病等等,以便接种人员正确掌握疫苗接种的禁忌证,并决定是否接种疫苗。如发现接种后出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咨询接种工作人员,必要时就医,以便得到及时正确处理。
17.哪些情况下儿童不适宜接种疫苗?
急性疾病: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正在发烧,特别是发热在37.6℃以上者,或同时伴有其它明显症状的儿童,应暂缓接种疫苗。孩子康复并经过一段时间调养后再接种疫苗。此外,如果孩子处于某种急性疾病的发病期或恢复期,或处于某种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均应推迟疫苗的接种,待孩子康复以后再接种疫苗。
过敏体质:个别儿童有过敏体质,容易被家长忽视,有过敏体质的儿童接种疫苗后偶可引起过敏反应,造成发生不良反应的后果。所谓过敏体质,是指儿童反复接触某种物质,容易发生机体过敏反应,出现相应症状,其中以过敏性皮疹最为常见。如果发现过去接种某种疫苗曾发生过敏反应,则应停止接种。
免疫功能不全:一般认为,儿童免疫功能不全,不仅预防接种后效果较健康人差,而且容易引起不良反应,特别是接种活疫苗时。比较严重的免疫功能不全包括免疫缺陷(例如无/低丙种球蛋白血症)、白血病、淋巴瘤、恶性肿瘤等等。如果儿童容易反复发生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后常常伴有发热、皮疹及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应怀疑存在免疫功能不全的可能性,接种疫苗时需特别小心。
神经系统疾患:有神经系统疾患的人接种某些疫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已明确患有神经系统疾患的儿童,例如患有癫痫、脑病、癔症、脑炎后遗症、抽搐或惊厥等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谨慎接种疫苗。
18.预防接种过程中的偶合症发生概率有多大?
以儿童偶合发病为例。我国卫生服务需求调查结果显示,0-4岁儿童两周患病率为17.4%,因此儿童接种疫苗后,即使接种是安全的,在未来两周内,每100名接种疫苗的儿童中仍会有约17名儿童由于患其他疾病,尽管所患疾病与疫苗接种无关,但由于时间上与接种有密切关联,非常容易被误解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再以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偶合死亡为例。我国新生儿(0-28天)死亡率为10.7‰,全国每年出生儿童约为1600万;据此推算,全国每年约有17万名新生儿死亡,即每天约有466名新生儿死亡。按照我国乙肝疫苗免疫程序规定,乙肝疫苗在儿童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以全国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及时(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率75%计算,则每天约350名新生儿死亡者接种了乙肝疫苗,即全国每天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可能出现偶合死亡350起。
(转载自 中国疾控中心 )